重庆市建筑业、房产中介、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改增纳税人政策解读

陪你闯 2016-06-01
税务记账

2016年5月1日,重庆市实现全面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包括:建筑业、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针对这些新增的行业,将对税率、计税方式、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等做简要解读。


1、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     11%
不动产租赁服务: 11%
销售不动产:   11%
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金融业:     6%
生活服务业:   6%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本次新增试点的营改增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3)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试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月底通过勾选、确认。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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