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问题解答

重庆工商局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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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此项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重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44号)。现就改革的有关问题分三期向公众作出解答,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改革精神及主要内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只需向工商部门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再办理和发放。


二、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具有以下特征:

1、唯一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2、兼容性: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4、全覆盖性: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答:按照编码规则,统一代码为18位,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部门;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


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1、节省时间。企业无需单独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只需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申办证照,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节约费用。原来登记要准备多份重复资料,现在只需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为企业节约成本。

3、办事方便。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不需再带一摞证照,更加简单便利。


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

答:我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六、个体工商户是否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目前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范围。个体工商户仍实行原有的登记制度,即仍需分别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向质监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时间,等待国家的统一部署。


七、“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

答:“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好比企业的“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刻章、纳税、房屋及车辆登记、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等事务,相关部门都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八、什么时候开始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答: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新企业,工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前已设立的企业,若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统一收缴其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编码规则赋码)。企业若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并对真实性负责。企业遗失上述证照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

若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企业也可单独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九、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需要收费吗?

答:企业申请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换照),均不收取费用。


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能使用吗?什么时候作废?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为新旧证照转换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原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报。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核发证照不再有效。因此,在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需要在2017年年底前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十一、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工商部门能否出具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统一代码的证明?

 答: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在办理其他相关事务时,如确有需要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出具原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统一代码的相关证明。


十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改革前有何不同?

答:与以往相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十三、什么是联络员?在设立登记、联络员变动时,企业应当如何操作?

答:联络员是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联络员信息表。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十四、申请或者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清单及表格在哪里能领取?

答: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企业登记启用新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表格文书。企业可以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s.cn/)查阅、下载申请或者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登记指南和相关表格文书,也可以到就近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领取登记指南和相关表格文书。


十五、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到税务、质监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当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需要领购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领用发票申请书》,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当填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网报功能。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到质监部门办理手续。


十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使用注册号查询还是使用统一代码查询?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cqgs.gov.cn/)查询企业信息,对于已申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获取统一代码的,使用统一代码进行查询;对于尚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十七、“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影响?登陆重庆市国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等用什么号码?

答: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人,统一代码即是纳税人识别号,可用于办理涉税业务。10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暂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登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q-l-tax.gov.cn/)、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bsfw/)、重庆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http://12366.cqsw.gov.cn/)申报纳税等不受影响。


十八、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答:一是企业住所变更涉及跨省市、区县迁移的;二是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以上两种情况企业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取得“清税证明”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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